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是为了避免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以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规。公司已就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编制了可行性分析报告,该项业务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需要,具有其可行性。公司对该项业务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情况进行预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预计范围合理。公司已针对该项业务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控程序健全,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刘大进、黄正权、徐雁清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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